(2014)湖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姚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明,姚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姚以军,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人姚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PC2**、闽DA97**号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有债权20万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