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玛合沙提·赛热克与被执行人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玛合沙提·赛热克,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玛合沙提·赛热克。被执行人: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企业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张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玛合沙提·赛热克与新疆神鹤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乌县劳仲裁字第6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阿不都热西提审判员 买 彦 军审判员 苏 里 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力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