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柏等与夏咸红、黄庚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柏,宋贤萍,夏咸红,黄庚萍,刘青松,黄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被执行人夏咸红,个体户。被执行人黄庚萍,个体户。被执行人刘青松,个体户。被执行人黄庚霞,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陈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宋贤萍,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咸红、黄庚萍、刘青松、黄庚霞、陈柏、宋贤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射商初字第0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夏咸红、黄庚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承担利息34850元;从2013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45%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刘青松、黄庚霞、陈柏、宋贤萍对被执行人夏咸红、黄庚萍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青松、黄庚霞、陈柏、宋贤萍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夏咸红、黄庚萍追偿。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青松有车辆房产存在,黄庚霞有房产存在,但一时无法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商初字第0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王 樵审判员 王正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