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高昌斌与张乃定、虢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昌斌,张乃定,虢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高昌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欧阳楚平,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志朋,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乃定,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光山县。被告:虢风梅,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原告高昌斌与被告张乃定、虢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昌斌的诉讼代理人欧阳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乃定、虢风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昌斌诉称,原告与被告张乃定系朋友关系,与崔某新系同事关系、被告张乃定与虢凤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0日,被告张乃定因生意周转,向崔某新借款人民币272500元,以被告虢凤某名下的房产证作抵押,并由原告作担保人。被告张乃定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签名,被告虢凤某在房产证户主处签名。同时被告张乃定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汇入被告张乃定指定的银行账户,原告与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在还款期限届满时,被告张乃定没有还款给崔某新,原告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张乃定还款给崔某新,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崔某新还款10万元,于2013年2月20日向崔某新还款50000元、于2013年9月20日向崔某新还款80000元、于2013年10月21日向崔某新还款及利息和违约金70000元,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还款30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却躲避拒不还款。被告张乃定与虢凤某是夫妻关系,对共同债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被告就还款相关事宜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乃定、虢凤某连带偿付原告人民币4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张乃定、虢凤某承担。被告张乃定辩称,2010年7月12日,本人作为广东华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与高昌斌作为韶关市现代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代表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协议总投资贰拾万元(各投资10万元),2011年5月高昌斌校长支付10万元。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以个人名义签订合作广东华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补充协议,韶关地区合作协议书签约期间为6年,合作期间,因与高昌斌一些经济纠纷:1、2010年与韶关市政府陈某秘书长、组织部饶副部长、教育局朱副局长、一实高昌斌校长等一行前往澳大利亚考察访问,其他人员已支付费用,而由本人代付高昌斌校长的机票等旅行费用合计21560元尚未支付;2、本人的广东华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高昌斌校长提供的小升初(语、数、英)辅导试题、教材等一批;3、初中辅导试题、教材等一批;4、与高校长合作的韶关培训中心的办公设备、教室桌椅等资产;以上费用高昌斌校长一直尚未支付。2012年,公司经营困难,本人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由高昌斌校长介绍和担保向其朋友崔某新先生借款250000元(其中高昌斌校长汇款150000元、崔某新先生汇款100000元,而22500元为利息支付),本人于2013年分别支付高昌斌校长本金合计150000元。而余下120000元因与高昌斌校长的合作纠纷尚未支付。后因与高昌斌校长的合作纠纷,本人与刘亚琴、虢秋云老师一起经营公司至2013年初公司关门。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被告张乃定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崔某新借到人民币272500元,借款期三个月,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0日一次性还给崔某新人民币272500元整。如到期未归还借款,按每日本金0.4%收取违约金。借款人以本人及家庭成员房产证作抵押。房产证户主:虢凤某,房产证号:01××53。被告张乃定作为借款人,被告虢凤某作为房产证户主,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2013年1月28日,崔某新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转来张乃定还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3年2月20日,崔某新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高昌斌转来张乃定还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013年9月20日,崔某新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代张乃定还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2013年10月21日。崔某新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代张乃定还借款人民币贰万整,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人民币伍万元整,共计人民币柒万元,由原告担保张乃定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已全部还齐。原告主张该5万元利息是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10月21日共18个月双方协商的利息,原告还提供被告虢凤某的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的房地产证原件予以证实。原告就其主张的15万元借款提供个人活期明细,明细表中2012年1月10日通过其账户转账给被告15万元。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笔转账款项是向被告出借的借款。被告为证实与原告合作经营提供以下证据:1、2010年7月12日,广东华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现代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共同合作开展竞赛活动、教材发行、培训教育及国际交流等项目,双方各投入50%,具体投入资金以具体运作项目所需要为准。本案原、被告作为双方单位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和盖单位章。2、2011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际交流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双方同意合作经营广东华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际交流项目,设立合作项目专门账户,双方共同监管,项目资金投入按双方50%:50%的比例出资,合同签订同时,双方各自投入壹拾万元。3、原告的身份资料、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签证明细资料、邀请函。原告表示均与本案无关。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虢凤某与张乃定于2007年1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为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据、个人活期明细、合作协议书、合作经营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担保被告张乃定向崔某新借款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出具收据证实已为张乃定向崔某新还款本金25万元和利息5万元,其中利息计算低于双方约定的每日0.4%而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张乃定应向原告偿还上述原告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款项,张乃定未能提供证据已向原告支付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张乃定偿还该3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张乃定归还15万元借款,原告出具的转账明细并不能证实转款款项用途为借款,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虢凤某承担连带责任,虢凤某在借条上以张乃定的家庭成员提供担保,对张乃定应偿还原告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虢凤某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乃定、虢凤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昌斌30万元。二、被告虢凤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昌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高昌斌负担2683元,被告张乃定、虢凤梅共同负担5367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向军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嘉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