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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清春与被执行人张萍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清春,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管清春,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萍,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清春与被执行人张萍(2015)黄执字第771号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7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