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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锦兰与吴亚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兰,吴亚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李锦兰。被告吴亚英。原告李锦兰与被告吴亚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办理诉讼费缓、免、减交的合法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锦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