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苏小艺与青岛美内外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艺,青岛美内外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苏小艺。被执行人青岛美内外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前社区皓月街。法定代表人:今泉贤治,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小艺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4)第1350号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美内外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4)第135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中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