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翠与马吉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马吉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王翠,女,生于1985年9月13日,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村民,住襄阳市襄阳区张家集镇何营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09132241.被告马吉禧,男,生于1978年5月2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本县景阳乡十里牌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780525421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诉被告马吉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吉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翠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撤回对被告马吉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翠负担。审 判 长 张汉裕人民陪审员 王开兰人民陪审员 余来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