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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4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齐兆昆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兆昆,张增坡,薛玉婷,齐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48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兆昆,男,1941年10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增坡,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一审被告:薛玉婷,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一审被告:齐越,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齐兆昆因与被申请人张增坡、一审被告薛玉婷、齐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兆昆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张增坡与申请人齐兆昆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张增坡能领取廉租房补贴,双方并无租赁房屋的真实意思,原审依据无效的租赁合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租赁事实并判决齐兆昆向张增坡支付房屋租金与占用费属于审查事实不清;齐兆昆曾借给张增坡儿媳齐克79000元做生意,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齐兆昆因就医急需用钱要求齐克偿还借款时,张增坡才提出要求齐兆昆支付房租,在齐兆昆不同意的情况下,张增坡将齐兆昆的私人物品强行拉走并致大量损坏,齐兆昆要求张增坡赔偿损失,但原审法院遗漏该诉讼请求,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将本案提起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兆昆与被申请人张增坡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有效。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直至合同到期后2014年3月28日,申请人齐兆昆一家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但始终未曾缴纳过租金或房屋使用费,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依双方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判决申请人齐兆昆给付被申请人张增坡租金及房屋使用费处理正确,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申请人齐兆昆关于原审依据无效的租赁合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租赁事实并判决其向张增坡支付房屋租金及占用费属于审查事实不清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查,申请人齐兆昆并未在一审诉讼期间提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将其私人物品强行拉走并致大量损坏,一审法院遗漏了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诉求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齐兆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兆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