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朱雪行、高二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雪行,高二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北庄]字第17号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被告:朱雪行。被告:高二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雪行、高二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雪行、高二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0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延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玉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