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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肥东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牛元鹏与元德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元鹏,元德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肥东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牛元鹏,男,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元德栋,男,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牛元鹏与被执行人元德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元德栋名下的银行存款1249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09)肥东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牛元鹏,男,汉族,住肥东县长临河镇姚埠村双斗门二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02042875被执行人:元德栋,男,汉族,住肥东县古城镇郑元村尖山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12098593申请执行人牛元鹏与被执行人元德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元德栋名下的银行存款1249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