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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青清宾馆与长春市公安局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青清宾馆,长春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青清宾馆,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洪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公安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祥,局长。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青清宾馆与长春市公安局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