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马玉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马玉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旭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国民,经理。被告马玉琢,住隆化县。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告马玉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海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告马玉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