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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世容与田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容,田定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张世容,农民。被告田定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容与被告田定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世容负担。审判员  彭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