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诉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诉初字第00008号自诉人郭占明。本院收到自诉人郭占明以刘伟业为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891609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郭占明向本院提起的刑事自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且缺乏相应的罪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郭占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天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