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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燕与陈立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前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