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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谭志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09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志盛,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志盛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谭志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志盛窜至中山市东区库充塘**街*巷**号被害人钟某的居住处,以攀爬围墙方式爬上二楼,入户盗窃时被巡逻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后,谭志盛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志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志盛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谭志盛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谭志盛盗窃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谭志盛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谭志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谭志盛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志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