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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靳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