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立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华、王永宽、大连佳源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立字第67号起诉人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德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6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00,000元及2012年2月1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定为10,000元,合计110,000元本院认为,债权为相对权,无法定事由,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按原告主张的事实,原告与第一被告王文华、第二被告王永宽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故因该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向相对方主张。现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本院,其诉请依据的事由及所列当事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宗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