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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高礼生,高治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高礼生,高治华,广东省阳江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529号原告王国平,男,生于1963年5月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忠县。委托代理人周海军,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礼生,男,生于1950年9月28日,汉族,务农,住忠县。被告高治华,男,生于1969年12月3日,汉族,居民,住忠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东省阳江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梁荣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平与被告高礼生、高治华、广东省阳江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42元,已减半收取4371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易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