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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思忠、周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思忠,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周泽群,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思忠、周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思忠、周泽群支付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25.0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思忠6170.00元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杨思忠、周泽群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思忠、周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张元书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