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641)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保荣,江苏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徐保荣,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韩永志,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后莘行政村三里樊自然村18号。法定代表人辛考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保荣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10575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且有大量案件未能执行,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