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立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杜文胜与王俊、杜彬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文胜,王俊,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63号申请人杜文胜,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俊,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杜彬(又名杜梅),女,33岁,汉族。申请人杜文胜与被申请人王俊、杜彬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杜文胜以其银行存款XXX元及其与担保人杜磊共有的位于运城市乔家庄XXX号土地的使用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文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俊、杜彬银行存款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杜文胜银行存款XXX元。三、查封申请人杜文胜与担保人杜磊共有的位于运城市乔家庄XXX号土地的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费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