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六侠与郭伟、孙孔全、李敏、安徽省永兴山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中华、秦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侠,郭伟,孙孔全,李敏,安徽省永兴山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中华,秦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六侠,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郭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孙孔全,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省永兴山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李敏。被告:张中华,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秦松林,住安徽省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六侠与被告郭伟、孙孔全、李敏、安徽省永兴山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中华、秦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六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六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六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王六侠负担。审 判 长 郭 阳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