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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再发与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再发,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再发,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高桥坝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凤,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官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高桥坝。法定代表人杨宏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慧,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再发因与被上诉人华新水泥(恩施)有限公司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张成军审判员  郑 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