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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身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鹏、代理审判员王青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身龙审 判 员  颜 鹏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