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姚某某,男,1983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