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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姚某某,男,1983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