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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倩诉徐洪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倩,徐洪刊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540号原告黄倩,女。委托代理人廖思阳、潘行建,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洪刊,男。委托代理人陈伟,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黄倩诉被告徐洪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建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倩委托代理人廖思阳,被告徐洪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倩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3月4日生育一女徐薏棋。2013年2月22日,原、被告在官渡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保留争取抚养权的权利,如被告不能照顾好孩子,不能很好履行抚养的义务,原告立即争取抚养权。离婚后被告经常喝酒醉酒、玩网络游戏,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特别是被告经常以不给原告及原告的父母探视和带孩子为由要挟原告及原告的家人。被告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还要挟原告,造成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已经无法缓解,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虽然双方离婚时约定,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但在实际生活中,徐薏棋的许多生活费、医疗费均由原告支付。现原告的父母均已退休,身体健朗,并有退休工资,可以很好的帮助原告照顾孩子,原告的收入也比被告高很多,徐薏棋又是女孩,原告可以为孩子的生活、学习、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原告不论从经济条件、孩子的照顾等综合来看,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至诉法院请求:1、孩子徐薏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今后学费、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洪刊辨称,1、黄倩要求变更徐薏棋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分,是对离婚协议的反悔,是对离婚协议的不尊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2、原告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的生活习惯给小孩徐薏棋的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是荒谬的,不符合事实的,给被告的人格尊严带来极其严重影响,事实是被告和原告离婚后为了女儿徐薏棋的健康成长在铁路局积极的努力工作,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固定的住所和交通工具,积极的送孩子读书,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单位组织活动或者家庭经常组织关爱孩子健康成长的活动,而没有因为和原告离婚后像原告所说的那样,相反和原告离婚后被告一心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投入人生的全部精力,以及被告姐姐的孩子和徐薏棋是同龄人,经常在一起玩耍,培养出了非常深的感情,可以说被告和原告离婚后,只能说给了孩子更多的关爱,让孩子得到了父爱,给了孩子家庭的温暖。孩子除了得到爷爷奶奶的爱,孩子爸爸的爱,又得到了孩子姑姑和姑姑孩子的爱。而恰恰相反,原告并没有给孩子关爱,如果徐薏棋由原告抚养,只会给徐薏棋的成长带来不利。在人类丰富而复杂的感情世界里,父爱同母爱一样,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也是一种伟大而崇高的情感。没有父爱的家庭会严重地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失父爱的孩子大多缺乏自信、意志薄弱,常表现出自卑的情感素质和性格特征。父爱是一种深沉、严肃的爱,父爱的眼里更多地考虑未来。在家庭中,孩子往往以父亲为榜样,逐渐学会自尊、自爱、自强,并树立起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好父亲的角色是任何人无法替代的。因此,如果作为孩子的徐薏棋交由作为母亲的原告抚养将不利于徐薏棋人格的培养。3、原告认为被告不利抚养孩子的看法,不利孩子成长纯粹是自己的主观推测,没有任何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原告所列举的用来支持、证明原告的这一推测的主张所依据的所谓事实和理由也是推测想象的,或者是编造的,或者说根本就证明不了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4、原告供职于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虽然收入可能较高,但上班时间几乎是连续多天甚至是几十天的在空中,因为原告所在的岗位是国际航线,而被告是工作两天休息一天,被告有充分的时间照顾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没有和孩子的爷爷奶奶分家,他们都生活在一起,应该说孩子是和他爸爸和他奶奶在一起生活。被告没有和孩子的爷爷奶奶分开生活。在正常工作日,孩子每天有人照看,被告每工作两天后休息一天就与孩子一起玩。2013年2月22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就有要孩子徐薏棋的抚养权,但由于原告忙于生计(原告在航空公司国际航线),根本就无暇照顾孩子。因此,原告在起诉状中称除了工作之外,有时间照顾和教育小孩是不符合事实的,被告常常假日带小孩去游乐园玩或者去国外旅游,小孩玩得好高兴。5、原告认为被告有喝酒、醉酒的不良嗜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是对被告人格的污蔑,是一种诽谤,被告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6、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女儿生活费、医疗费由原告支付同样也不符合事实,实际是全部由被告支付,一直在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被告比原告更有条件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没有依据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归纳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徐薏棋的抚养权是否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告黄倩针对本案主张事实及争议焦点提交如下证据:一、离婚协议书一份,欲证实原、被告2013年2月22日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有争取抚养权的权利。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观点不予认可。二、收入证明一份,欲证实原告有稳定较高的收入,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好的经济保障。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三、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10份,欲证实原、被告在聊天中,被告经常喝酒、打游戏,对抚养孩子不利。被告表示不让原告和家人看孩子,综合微信内容,被告不具备作为一个父亲的素质,不适合抚养孩子。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四、自愿书、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实原告父母身体健康,收入稳定,有条件、也愿意带孩子,可以保证孩子有固定照顾。经质证,被告对自愿书及收入证明三性不认可,对身份证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五、原告打款给被告的银行流水记录14份、孩子住院证、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欲证实孩子平时生活费,医疗费大部分由原告支付,原告尽到抚养义务。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三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内容,医疗费协议是各人承担一半。六、亲子照片一组,欲证实女儿和原告一起生活非常开心、幸福,女儿适宜随母亲生活。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内容。被告针对其答辩主张事实及争议焦点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实被告的身份信息。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二、铁路职工工作证、昆明铁路局人事通知两份、考勤表,欲证实被告有正当职业及积极努力工作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三、个人收入证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表、工资条、商品房购销合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欲证实被告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及固定的住所和交通工具,完全有能力有条件抚养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四、证明、护照、照片,欲证实被告积极尽抚养义务,女儿健康快乐成长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五、离婚协议一份,欲证实原、被告离婚后女儿由被告抚养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本院根据证据规则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综合分析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五的三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四、六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一、三、五的三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二、四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3月4日生育一女徐薏棋。2013年2月22日,原、被告在官渡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经常喝酒醉酒、玩网络游戏,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特别是2014年11月4日孩子患病送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急性中耳炎。在此期间,原、被告经常为孩子的探视问题发生吵闹,原告遂诉至本院主张诉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关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经双方协商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由于在被告抚养期间,被告经常喝酒,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致于孩子感冒发烧时被告没有及时予以医治,导致孩子急性气管炎和急性中耳炎住院治疗。现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关系具有一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根据被告每月固定收入7550元计算,原告要求其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女徐薏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原告黄倩抚养,并由被告徐洪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十八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徐洪刊承担,其余50元退还原告黄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谈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