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艳斌与张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斌,张洪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商初字第362号原告孙艳斌,女,36岁。被告张洪源,男,37岁。原告孙艳斌与被告张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冬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斌,被告张洪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艳斌诉称,2015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4万元,约定2015年春节还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4万元。被告张洪源辩称,向原告借款4.4万元,现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4万元,约定2015年春节还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孙艳斌借款4.4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