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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青荣,女,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常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