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于春雨诉高树学韩小军史相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春雨,高树学,韩小军,史相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春雨,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原籍白城市,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文东,吉林张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树学,男,1962年5月6日出生,职业信贷员,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军(韩军),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相坤,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洮南市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春雨与被上诉人高树学、韩小军、史相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上诉人第一年交付给上诉人土地数量及第二年土地未能交付,是否构成违约,如果违约事实存在,给上诉人造成哪些实际经济损失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4)洮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丽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