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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阿丁与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阿丁,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莲行初字第57号原告赵阿丁。被告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溪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岳飞。原告赵阿丁诉被告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阿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卢柔辰审 判 员  朱燕红人民陪审员  王丹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