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阿丁与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阿丁,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莲行初字第57号原告赵阿丁。被告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溪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岳飞。原告赵阿丁诉被告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关于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阿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卢柔辰审 判 员 朱燕红人民陪审员 王丹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