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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程生斌与周军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生斌,周军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程生斌,男,汉族,1972年5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被告周军仁,男,汉族,现年50岁,农民,住高台县。原告程生斌与被告周军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将货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生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生斌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