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毛开忠与唐明海、向玉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开忠,唐明海,向玉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毛开忠,男,汉族,1951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毛小浪,男,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原告毛开忠之子。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唐明海,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向玉琴,女,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明海,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系被告向玉琴女婿。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斌川,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均,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开忠诉被告唐明海、向玉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开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毛开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