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振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无锡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街15号蠡湖科研大厦13层1314室。法定代表人林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华,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280号。被告浦振林。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无锡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因原告无锡馨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剑峰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