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学梅与刘以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梅,刘以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78-1号原告:刘学梅,农民。被告:刘以权,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梅诉被告刘以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需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