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中民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代理审���员王军代理审判员 赵治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