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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高大伟、王嫁嫁、王慧琴、王森林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伟,王嫁嫁,王慧琴,王森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高大伟,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嫁嫁,女,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无业,系高大伟之妻。原告王慧琴,女,197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森林,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教师,系王慧琴的丈夫。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分行,住所地:晋城市泽州中路1782号。负责人李培生,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伟、王嫁嫁、王慧琴、王森林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大伟、王嫁嫁、王慧琴、王森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伟、王嫁嫁、王慧琴、王森林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四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爱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