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古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古某,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黄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古某负担。审判员 温健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静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