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付春亮诉王福龙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891号原告付春亮,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王福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付春亮诉王福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付春亮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付春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付春亮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