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余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余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负责人:迟耀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伟峰,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余君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凡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