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国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国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658号(2015)闵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国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国红实业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广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279842.68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农村商业银行吴泾支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但帐户内仅有存款七千余元。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及其他银行帐户。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理应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