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宝财与付崇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宝财,付崇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48-1号申请人王宝财,男,1948年生,汉族。被申请人付崇贺,男,1972年生。申请人王宝财与被申请人付崇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王宝财的申请,于2015年7月9日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付崇贺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徐和平)辽LGP***号车辆。被申请人付崇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交强险保单(11万元)、商业险保单(100万元)及现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付崇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付崇贺驾驶的(登记所有人徐和平)辽LGP***号车辆的扣押。审判长 林有强审判员 程 君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