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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伍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伍泽华,郑云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王平,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陈超,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泽华,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郑云秀,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王平诉被告伍泽华、郑云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平的委托代理人陈超,被告伍泽华、郑云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6日,二被告因做工程缺乏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周转。借款当天,被告伍泽华向原告王平出具一张借条,并口头约定借款本金在2015年4月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14年4月30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却未遵守还款承诺。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伍泽华、郑云秀立即归还原告王平借款本金149900元。被告伍泽华辩称,该笔借款不是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而是因为被告伍泽华向原告王平购买钢材所欠的货款。双方通过结算,被告伍泽华向原告王平出具了借条1份。但是目前因为资金不足,无法及时偿还。被告郑云秀与被告伍泽华的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8日,被告伍泽华与原告王平签订了《金牛区崃岭建材经营部供货及欠款协议》,约定被告伍泽华向原告王平购买钢材并支付货款。后被告伍泽华向原告王平支付50000万货款后,因资金不足未再按时支付剩余货款。2015年4月6日,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经过结算,被告伍泽华向原告王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平人民币(现金)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正。借款人伍泽华2015年4.6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提交的借条1张、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1份、被告提供的《金牛区崃岭建材经营部供货及欠款协议》1份、转款凭证1份予以证实,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平与被告伍泽华在发生买卖关系后,因被告伍泽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通过结算向原告王平出具了借条,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149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伍泽华、郑云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平货款14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由被告伍泽华、郑云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