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40-1号拍卖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江,吕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蓝江,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吕桂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蓝江与被执行人吕桂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本院以(2015)肇端法执字第5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桂涛所有的肇庆市端州区彩云路XX号(产权证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吕桂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本院(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桂涛逾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吕桂涛所有的肇庆市端州区彩云路XX号(产权证号:**)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上述财产以评估价作拍卖的保留价予以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二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再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三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