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影霞诉被告张文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影霞,张文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赵影霞,女,1986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涛,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原告赵影霞诉被告张文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国营、人民陪审员刘明路参加评议,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影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影霞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17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结婚4年由于男方原因未能生育。期间还让其堂兄和父亲欺负原告,为尽早结束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要求:1、依法判决原、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文涛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赵影霞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个人信息。证据二、梁园区民政局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证据三观堂乡司法所孙红丽的接待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证据四观堂乡卫生院赵影霞影像报告单一份,证明原告身体健康,自结婚到现在5年未能生育的原因是被告生育有缺陷。证据五证人赵影影、赵修会、赵卫星、赵圣学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张文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系有关机关出具的书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三系书面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但仅凭原告方身体健康的单方孤证,不能证明被告不能生育,对原告方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证据五因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赵影霞和被告张文涛于2010年9月17日在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来确定是否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生活中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赵影霞要求与被告张文涛离婚,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影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影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超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