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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李某1。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满族,1983年11月1日生,住迁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3年6月7日生,农民,住滦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1母亲陈某与被告李某22012年7月6日协议离婚,婚生子李某12010年8月15日出生,约定被告李某2不支付抚养费。现原告李某1在迁安市好娃幼儿园生活学习,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李某2给付原告李某1抚养费每月人民币500元。自2015年8月开始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的10日前汇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62×××14。二、其他无纠纷。案件���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人陈某负担。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令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