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清,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新华高压电���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任丘市吕公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及荣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云清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新华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新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云清上诉称,上诉人自2011年就住在安次区爱民西道38号银隆大厦,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安次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王云清所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其未提供相关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王云清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其驳回上诉人王云清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王云清所述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