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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丽与喻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喻建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丽。委托代理人:陈泽玮,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喻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7月9日以被告喻建民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