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丽与喻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喻建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丽。委托代理人:陈泽玮,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喻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于2015年7月9日以被告喻建民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王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