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安超、何加星与何加星、何明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超,何加星,何明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二初字第00238号原告:周安超,男,200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理人:刘红云。委托代理人:周义培,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加星,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何明新,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超与被告何加星、被告何明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安超以其已与被告何加星、被告何明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周安超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安超撤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周安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